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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成 債 務 人 張吉成 一、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   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繳付遲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   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吉成給付之。   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張   吉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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