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06號
債 權 人 趙品清
債 務 人 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湑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聲請人即債
權人並未釋明雙方就借款利息有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
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
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