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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 債 權 人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青峰即順龍紙器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青峰即順龍紙器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李青峰已於民國 106 年9 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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