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
債 權 人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正宗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李青峰即順龍紙器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青峰即順龍紙器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李青峰已於民國
106 年9 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
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