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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3號 債 權 人 翔燕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債 務 人 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應認係以   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按票據   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   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1 月3 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   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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