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3號
債 權 人 翔燕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慧燕
債 務 人 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欣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遭
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等情,應認係以
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按票據
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
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1 月3 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
之利息債權人無
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