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正宗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李青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
繼承
系統表( 查李青峰之戶籍登記顯示為
離婚,是
本件聲請狀
所
載之人張育榕於
法律上應
非屬
繼承人) ,另查其中繼承人李
陳麗珠、李嘉芬、李冠德、李 婷、李嘉佳、李順洛均已於
民國106 年11月17日向本院家事庭聲明
拋棄繼承並
准予備查
,形式上已非李青峰之繼承人,如已無繼承人時,應以李青
峰之
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如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另
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李青峰之繼承人全體或遺產管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
勿省略) 。
三、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
民法第1148條及第
1153條第1 項所明定。
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 月10日修正時,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定
有限責任)。查本件
請求之內容係被繼承人李青峰( 即
獨資商號順龍紙器企業社
) 生前所負之債務。被繼承人李青峰於106 年9 月18日死亡
,因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
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其法定
繼承人依上開說明及規定就被繼承人李青峰生前所負之債務
債務僅負限定責任,是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李青峰之繼承
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青峰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於查
得李青峰之繼承人後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