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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宗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青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繼承   系統表( 查李青峰之戶籍登記顯示為離婚,是本件聲請所   載之人張育榕於法律上應繼承人) ,另查其中繼承人李   陳麗珠、李嘉芬、李冠德、李 婷、李嘉佳、李順洛均已於   民國106 年11月17日向本院家事庭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形式上已非李青峰之繼承人,如已無繼承人時,應以李青   峰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如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另   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李青峰之繼承人全體或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   勿省略) 。 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   1153條第1 項所明定。   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 月10日修正時,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定有限責任)。查本件   請求之內容係被繼承人李青峰( 即獨資商號順龍紙器企業社   ) 生前所負之債務。被繼承人李青峰於106 年9 月18日死亡   ,因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其法定   繼承人依上開說明及規定就被繼承人李青峰生前所負之債務   債務僅負限定責任,是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李青峰之繼承   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青峰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於查   得李青峰之繼承人後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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