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寶群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正宗
債 務 人 順龍紙器企業社(原負責人李青峰,歿)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被
繼承
人李青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
繼承系統表
(查李青峰之戶籍登記顯示為
離婚,是本件聲請狀
所載之人
張育榕於
法律上應非屬
繼承人) ,另查其中繼承人李陳麗珠
、李嘉芬、李冠德、李婷、李嘉佳、李順洛均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向本院家事庭聲明
拋棄繼承並
准予備查,形式上
已非李青峰之繼承人,如已無繼承人時,應以李青峰之
遺產
管理人為債務人,如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另向本院家
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二、李青峰之繼承人全體或遺產
管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
107年1月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