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永順
債 務 人 黃羿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