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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 債 權 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債 務 人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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