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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5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23號 債 權 人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秋中  址未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債務人許秋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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