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39號
債 權 人 凱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紹宏
債 務 人 湘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富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