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02號
債 權 人 韓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苓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一元堂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欽 基隆市○○區○○街○○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