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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5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51號 債 權 人 高明宗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弘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 月1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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