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51號
債 權 人 高明宗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弘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 月1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