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傳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怡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南針科技有限公司、黃力堯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南針科技有
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黃力堯之
住所設
於新北市新店區,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