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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9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 債 權 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頴 債 務 人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鳳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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