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和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秀雯
債 務 人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給付伍佰貳拾伍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