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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債 權 人 吳冠鋆 債 務 人 惠聖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惇元 債 務 人 戴嘉瑢 一、債務人惠聖堡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佰零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債權人對債務人戴嘉瑢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請求以   月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其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   分,依法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另依契約內容顯示,債務人   戴嘉瑢係借款之物上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債權人對其   直接以支付命令請求金錢給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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