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債 權 人 吳冠鋆
債 務 人 惠聖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惇元
債 務 人 戴嘉瑢
一、債務人惠聖堡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佰零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債權人對債務人戴嘉瑢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債權人請求以
月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其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
分,依法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另依契約內容顯示,債務人
戴嘉瑢係借款之物上
保證人,並
非共同借款人,債權人對其
直接以支付命令請求金錢給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