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獅威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兆廣
債 務 人 瑞智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