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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金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黃金 債 務 人 宏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逾上開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因   本件債權人改向原契約當事人安定有限公司為請求,然該公   司並應負票據義務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規定請求以年息   百分之六計息,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   求,自屬無據,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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