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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8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債 權 人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債 權 人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債 權 人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 債 務 人 板橋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   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給付壹拾壹萬貳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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