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債 權 人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桂
債 權 人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債 權 人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
債 務 人 板橋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
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給付壹拾壹萬貳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