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
債 權 人 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惠
債 務 人 郭河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