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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6號 債 權 人 建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璋國 債 務 人 宏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文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用印之聲請狀正本(本件聲請狀係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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