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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債 權 人 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文 債 務 人 賴秋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第三點中,債權人事後查證債務人與第三   人嚴麗雲已私下完成交易並違反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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