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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鑫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潘鳳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設於新北市新店區,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 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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