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鑫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潘鳳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設於新北市新店區,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
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