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祥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定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
慎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
爰依
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6 年6 月
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及銀
行代收入傳票,聲請人已於106 年6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