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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橋泰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聲請之票據,向付款行為掛失止付後,經付款行用印   之止付通知書正本或票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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