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久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公
示催告,案號為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因未依裁定所定
期間登報,致視為撤回,故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
票之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行」,
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
前已於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裁定移轉於該法院。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重新聲請公示催告,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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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8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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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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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普春環保工│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31 │104,790元 │MD0000000 │ │
│ │程股份有限│行仁愛路分│日 │ │ │ │
│ │公司 黃世 │行 │ │ │ │ │
│ │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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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