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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久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公 示催告,案號為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因未依裁定所定 期間登報,致視為撤回,故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 票之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行」, 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 前已於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裁定移轉於該法院。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重新聲請公示催告,顯係違誤,依職 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87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普春環保工│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31 │104,790元 │MD0000000 │ │ │ │程股份有限│行仁愛路分│日 │ │ │ │ │ │公司 黃世 │行 │ │ │ │ │ │ │峰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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