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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筱萍 代 理 人 趙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3項亦 規定,法院審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所稱更生方案條件 公允時,宜注意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 二、查債務人莊筱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 月20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43,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78,864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64,136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09,176元。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 約金3,053元,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6日(106)南壽保單字 第C1163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受僱於鍏榮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加班費) 22,050元,此有鍏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可 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2,050元核列,應 採信。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 1,000元、醫療費60元、房屋租金4,250元、勞保費1,269 元、健保費642元、日用品費用1,500元、水費45元、電費 270元、手機費750元後,餘6,264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 償5,683元之更生方案,是將其可供履行清算之保單解約 金3,053元,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且其支出項目均為生活所必需 ,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加以考量債務 人之收入22,050元扣除勞保費1,269元、健保費642元及清 償金額5,683元後,僅餘14,456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 約相當於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其已節 約用度,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409,176元,雖僅 佔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006,796元之13.61%, 佔本金802,726元之50.97%,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3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9,176元 │ │2.總清償比例:13.6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68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 │ │ 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78元 │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43元 │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773元 │ │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96元 │ │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08元 │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385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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