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筱萍
代 理 人 趙君宜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3項亦
規定,法院審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
所稱更生方案條件
公允時,宜注意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
二、查債務人莊筱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
月20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
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43,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78,864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64,136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09,176元。
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
約金3,053元,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6日(106)南壽保單字
第C1163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
其受僱於鍏榮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加班費)
22,050元,此有鍏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
可
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2,050元核列,應
堪採信。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
1,000元、醫療費60元、房屋租金4,250元、勞保費1,269
元、健保費642元、日用品費用1,500元、水費45元、電費
270元、手機費750元後,餘6,264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
償5,683元之更生方案,是將其可供履行清算之保單解約
金3,053元,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且其支出項目均為生活所必需
,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加以考量債務
人之收入22,050元扣除勞保費1,269元、健保費642元及清
償金額5,683元後,僅餘14,456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
約相當於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其已節
約用度,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409,176元,雖僅
佔
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總額3,006,796元之13.61%,
惟佔本金802,726元之50.97%,
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3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公允。
三、
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
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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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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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9,176元 │
│2.總清償比例:13.6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68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 │
│ 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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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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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78元 │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43元 │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773元 │
│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96元 │
│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08元 │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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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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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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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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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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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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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