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
即
債務人 葉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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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又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6,402元之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債務人目前與成澤實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配合、
承攬清潔工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雖低於0108年基本工資,
惟考量債務人曾因案入獄服刑六年、目前假釋中,謀職不易,且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疾病,應避免過度勞累
等情,並有成澤實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工作證明、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管區報到單影本在卷
可佐,應
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必要支出15,542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費,且其每月薪資收入加計財產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
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
本件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6,48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956,800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59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
所載)
(0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60元
(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16元
(0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633元
(04)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11元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247元
(0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23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