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
即
債務人 李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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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3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依本院106年11月22日已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7位,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010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總計清償1,152,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2,532,010元之百分之45.5,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表決結果,本件7位債權人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3.63%);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為確答,依法亦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參酌消債條例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4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66.37%,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債務人李燦傑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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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52,000元。 2.總清償比例:45.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 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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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31% 每期分配金額:1,809元 02、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8.49% 每期分配金額:7,759元 0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6% 每期分配金額:314元 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69% 每期分配金額:751元 0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0.36% 每期分配金額:3,258元 06、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33% 每期分配金額:213元 07、十合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85% 每期分配金額:1,896元 |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四、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已將個人金融及財富管理業務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故本院爰將債權人由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列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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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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