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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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
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98,267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44,264元後,為54,003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90,000元。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1,601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9日
陳報狀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其受僱於桔想國際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38,364元,此有債務人106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之薪資明細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38,364元核列,應
堪採信。債務人父親王健一民國39年生,現年68歲、債務人母親王蘇煙雪民國44年生,現年63歲,該二人均無收入,此有二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可憑,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2月12日保普老字第10760191000號回函,王健一自104年4月至12月,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4,272元,105年1月起每月領取4,400元,是王健一之生活
必要費用應扣除該項給付,又債務人之父母戶籍地址為雲林縣,其生活必須費用以108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計算【王健一:14,866元-4,400元=10,466元;10,466元÷
扶養義務人4人=2,617元、王蘇煙雪:14,866元÷扶養義務人4人=3,717元】,債務人核列父親
扶養費每月2,500元、母親扶養費每月3,500元,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伙食費7,500元、房屋使用費5,000元、水電瓦斯收視費1,48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1,280元、其他雜費1,000元、父親扶養費2,500元、母親扶養費3,500元,合計為23,260元,依民國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
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7,260元,低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共清償72期,另每年12月增加清償45,000元(即當月清償5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90,000元【計算式:(10,000元×72期)+(45,000元×6期)=990,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38,364元-23,260元)×72期+11,601元=1,099,089元;990,000元÷1,099,089元=90%】,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並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
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
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
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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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90,000元 3.總清償比例:18.98%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另每年12月增加清償45,000元(即當月清償5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9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 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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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335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1,840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2,311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12,708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3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36元 0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4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45元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926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5,092元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1,109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6,098元 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2,844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15,643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448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2,465元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536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2,949元 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除每年12月外每期分配金額:604元 每年12月分配金額:3,324元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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