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易穎
相 對 人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婕
關 係 人 杰德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哲維
人
關 係 人 林開
黃鳳婕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亦有
準用,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
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11月
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
人偉翔商用物業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鳳捷、杰德資產
顧問有限公司、許哲維、林開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4,800 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5 年
11月24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4 年1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4,000 萬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105 年11月24日。
詎相對人屆期尚未清償,尚欠
本金4,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投資協議書、票
據、匯款單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