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鈺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澄洲
代 理 人 許培寬
律師
相 對 人 黃信武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
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
債5,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
本票、支票等影本為
證。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