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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鈺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澄洲 代 理 人 許培寬律師 相 對 人 黃信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 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 債5,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本票、支票等影本為 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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