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全盛金屬管件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一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
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
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到
期日為民國106 年7 月31日,
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
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