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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74號 聲 請 人 鎮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可傑 相 對 人 梁兆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3,6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 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 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到期日為民國106 年12月22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 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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