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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楊政達 相 對 人 耀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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