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劉原嘉
相 對 人 五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王定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五福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記資料
及簽發本票時即民國103 年10月17日、民國103 年6 月26日
、民國103年2月19日時之
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