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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劉原嘉 相 對 人 五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王定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五福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記資料   及簽發本票時即民國103 年10月17日、民國103 年6 月26日   、民國103年2月19日時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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