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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 聲 請 人 鼎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恩杰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恩杰簽發之本票一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5 年6月 2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正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 ,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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