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黃玉炯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已於
106 年2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
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