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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黃玉炯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已於 106 年2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 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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