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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聯端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俞博鈞 相 對 人 陳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未經法定代理人用印   或簽名。 三、本件本票發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係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補正完成後另依法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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