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聯端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俞博鈞
相 對 人 陳德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聲請狀缺漏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未經
法定代理人用印
或簽名。
三、本件本票發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係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補正完成後另依法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