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08號 聲 請 人 千大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鉅順 相 對 人 陳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