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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相 對 人 鄭俊雄 相 對 人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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