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司繼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聯業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偉達
關 係 人 陳蓓蒂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林金助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蓓蒂(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
○區○○路○○○○○號6樓)為被
繼承人林金助(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北
市○○區○○街○○號、民國106年6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金助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金助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
自林金助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
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林金助前積欠聲請人勞健保費
及借款未清償,
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6月7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或死亡,且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
之權利,
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
存證信函、
律
師函及本院拋棄繼承
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2332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無誤,
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
與關係人陳蓓蒂分別為寶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
監察
人,關係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理應較他人更為熟稔,且同
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附卷
可
參。為保障
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
任陳蓓蒂為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