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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繼字第 3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聯業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達 關 係 人 陳蓓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蓓蒂(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 ○區○○路○○○○○號6樓)為被繼承人林金助(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 市○○區○○街○○號、民國106年6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金助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金助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 自林金助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金助前積欠聲請人勞健保費 及借款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6月7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 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律 師函及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2332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無誤, 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 與關係人陳蓓蒂分別為寶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監察 人,關係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理應較他人更為熟稔,且同 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附卷可 參。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 任陳蓓蒂為被繼承人林金助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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