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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聲請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 相 對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貳 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未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 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 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 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 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人異議理由略以: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經最 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30,000 元,原裁定漏未審酌,為此聲明異議。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9 年度建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4 號廢棄原判決 ,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4 分之1 ,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73 號廢棄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終經台 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 人即聲明異議人負擔5 分之1 ,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裁定漏未審酌第三審律師酬金,顯非 合法,應自為撤銷。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7,830元│由相對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26,745元│由相對人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 24,072元│由聲明異議人預納。 │ ├───────┼───────┼───────────────┤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由聲明異議人委任並預納(業經最│ │ │ │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 │ │ │裁定核定酬金為30,000元)。 │ ├───────┼───────┼───────────────┤ │合 計│ 98,647元│ │ ├───────┴───────┴───────────────┤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 │一、第二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824 元。 │ │ 第二審判決聲明異議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未就敗訴部分17│ │ 8,531 元上訴,該部分先行確定。 │ │ (計算式:26,745×178,531 ÷1,690,500 =2,824 ) │ │二、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883 元。 │ │ (計算式:17,830×178,531 ÷1,690,500 =1,883 ) │ │三、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 │ 聲明異議人負擔5 分之1 ,是聲明異議人應負擔18,788元。 │ │ (計算式:98,647-2,824 -1,883 =93,940。93,940÷5 =18,7│ │ 88) │ │四﹑關於本件訴訟費用,聲明異議人應負擔18,788元;是兩造可互為請│ │ 求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明異議人35,284元。 │ │ (計算式:54,072-18,788=35,284)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