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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 對 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8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司聲字第二十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 壹張(票號C057825)、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票號D135216 、D135217),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面 額之國泰世華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1年度 司裁全字第51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提存,並經鈞院以10 1年度存字第13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前開債券即將屆 期,為此聲請以面額相同擔保物變換,並經鈞院以105年度 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在案;另鑑於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且前揭提存物之本息將於 106年4月8日到期,爰依法聲請變換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 單等語,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裁定、1 05年度存字第0682號提存書、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 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之上開債票與 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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