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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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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三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相 對 人 吳佳 上列當事人間對臺灣士林院105年度存字第20號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三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 幣伍拾萬元參張(編號:CDF029741、CDF029742、CDF029743) ,准變換為同等值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3 9號裁定,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參張,面額各新台幣5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2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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