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呂連嘉
相 對 人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
佰肆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建字第174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44萬5,068元,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相對人
不服而提起
上訴,聲請人提起
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判決以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被
上訴人逾新臺幣(下同)136萬4,155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十
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
部分,由聲請人負擔,全案因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9,116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23,032元 │由相對人預納。(上訴費) │
│第二審裁判費 ├──────────┼──────────────────┤
│ │ 22,290元 │由聲請人預納。(附帶上訴費) │
├─────────┼──────────┼──────────────────┤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 638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 5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75,606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1、第一審訴訟費用29,116元,第二審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為23,670元(計算式: │
│ 23,032元+638元=23,670元),第二審審關於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為22,820元(計│
│ 算式:22,290元+530元=22,820元)。 │
│2、於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應為【計算式:29,116元×1,364,155元/1,445,068元= │
│ 27,486元】,於第一審確定之部分,應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
│ 由聲請人負擔,即聲請人預納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13,743元【計算式:27,486元 │
│ ×1/2=13,743元】。 │
│3、第一審裁判費,於第二審確定之部分,即第二審廢棄之80,913元,該部分裁判費應為 │
│ 1,630元【計算式:29,116元×80,913元/1,445,068元=1,630元】,此部分應依第二 │
│ 審判決主文,由相對人負擔9/10,即聲請人預納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1,467元【計│
│ 算式:1,630元×9/10=1,467元】。 │
│4、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均由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 │
│ 請人負擔,即相對人預納得向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十分之一即2,367元【計算式: │
│ 23,670元×1/10=2,367元】。 │
│5、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均由聲請人預納),由聲請人自行預納,故不計 │
│ 入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計算。 │
│6、綜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15,210元【計算式:13,743元+1,467元= │
│ 15,210元】;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2,367元,兩者相互抵銷,相對人應賠償│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2,843元【計算式:15,210元-2,367元=12,8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