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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偉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則得聲請該管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 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前遵本院105年度板全字第44號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30,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今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192號判決 確定,聲請人獲得本案全部勝訴,是供擔保原因已為消滅, 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保全其金額384,000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本院105年度板全字第44號裁定,提供130,000元為擔保金 並對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嗣就假扣押之債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5年度板 簡字第1192號判決命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聲 請人384,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 案,從而,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 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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