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偉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素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則得聲請該管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
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前遵本院105年度板全字第44號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30,000元為
擔保
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今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192號判決
確定,聲請人獲得本案全部勝訴,是供擔保原因已為消滅,
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保全其金額384,000元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本院105年度板全字第44號裁定,提供130,000元為擔保金
並對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嗣就假扣押之
債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5年度板
簡字第1192號判決命相對人一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聲
請人384,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
案,從而,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
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