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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典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晨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40 萬元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 同意取回擔保金,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7日以103年 度司裁全字第1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11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同意書 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憑,該同意書上所蓋之公司大、 小章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大、小章不符,經本院於106 年8月1日發函請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本件聲請,上開函文於同年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 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難認聲請人所提出之 同意書之真正。另聲請人亦無提出事證以證明有應供擔保之 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情事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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