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典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晨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返還
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
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
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
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40
萬元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
同意取回擔保金,
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
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7日以103年
度司裁全字第1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11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同意書
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憑,
惟該同意書上所蓋之公司大、
小章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大、小章不符,經本院於106
年8月1日發函
諭請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上開函文於同年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
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是
難認聲請人所提出之
同意書之真正。另聲請人亦無提出事證以證明有應供擔保之
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情事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