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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協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耀 代 理 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漢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相對人業 於民國106年6月6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並經本 院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106年6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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