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協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清耀
代 理 人 謝清昕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漢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5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
於民國106年6月6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並經本
院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106年6月23日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稽
,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