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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張宸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16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 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 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106年8月25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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